维谢格拉德四国经济面临新挑战******
光明日报记者 杨艺明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总裁格奥尔基耶娃日前表示,2023年半数欧盟国家将陷入经济衰退。近期此间多家媒体、经济机构、专家学者对包括波兰、捷克、匈牙利、斯洛伐克在内的维谢格拉德集团国家(以下简称“V4国家”)2023年经济形势进行展望和预测认为,受当前能源价格上涨、通货膨胀、供应链受阻等因素影响,V4国家作为欧盟中等规模经济体均面临不同程度的困局。
工业生产进一步下滑
俄乌冲突爆发已近一年,这场发生在“家门口”的战争给V4国家的经济社会带来巨大的冲击,不仅体现在政府政策调整上,也体现在百姓的日常生活中。甚至在今年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冲突还将对V4国家的经济、能源、财税、产业等带来一系列广泛且深刻的影响。
V4国家工业、制造业基础较好,工业产品出口长期以来是其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以汽车行业为例,新冠疫情和随后的俄乌冲突推高了能源、零部件和原材料价格,企业融资成本明显增加,物流受阻。捷克最大的汽车制造商斯柯达公司就面临这样的问题,其销售和营销董事会成员雅恩日前表示,如果可以获得所有零部件,斯柯达2022年的汽车销量可能增加20%到30%。但因为全球整体需求下降,订单大幅减少,捷克2022年出售新车19.2万辆,同比下降了7.15%。
标准普尔机构日前表示,波兰制造业采购经理人指数(PMI)从2022年11月的43.4升至12月的45.6,捷克从11月的41.6升至12月的42.6。该指数的50点水平是增长和收缩的分界线,显示出波兰和捷克制造业状况在2022年12月仍然处于恶化状态。匈牙利采购经理人指数也处在异常区间。与世界其他地区相比,包括V4国家在内的整个欧洲都面临着工业竞争力下降的危险。
欧委会2022年11月曾表示,预计2023年捷克工业将继续受到供应链受阻和能源价格高涨的影响,整体经济将处于衰退边缘,经济增长率将放缓至0.1%。捷克财政部长斯坦杜拉也坦言,捷克已经处于“温和衰退”中。根据捷克统计局2022年12月数据,与2021年12月相比,企业和消费者对整体经济的信心均有所下降。捷克赛勒斯银行首席经济学家维特哈迪尔表示,2023年的经济衰退对捷克的打击将比其他大多数欧盟国家更严重。
斯洛伐克布拉迪斯拉发联合信贷银行首席经济学家科尔什扎克称,由于俄乌冲突、创纪录的通货膨胀以及斯洛伐克工业几个重要出口市场收紧货币政策,斯多个工业部门将被削弱,国内产业仍然低迷。有分析人士称,能源价格上涨和能源供应短缺对斯洛伐克工业造成的打击比其他几个V4国家更严重。波、捷、匈2022年工业生产至少同比实现了增长,而斯却下降了2.6%。专家预计,在2023年前几个月内,V4国家工业生产将进一步下滑。
能源多元化阵痛难免
V4国家与俄罗斯地缘相近,长期以来享受着低成本能源的实惠。俄乌冲突爆发以来,在欧盟整体减少对俄罗斯能源需求的政策背景下,高度依赖俄能源的V4国家在2023年不得不继续想办法寻找新的能源供应。
波兰长期以来对俄强硬,一直在努力减少对俄罗斯的依赖。此前,波兰每年超过50%的天然气从俄罗斯进口,但合同已于2022年年底到期。作为替代,波兰正通过波罗的海管道从挪威进口天然气,并扩建其液化天然气接收站。这也使华沙成为呼吁欧洲拒绝俄罗斯化石燃料最响亮声音之一。
虽然捷克和斯洛伐克都赞成对俄实施全面制裁,但俄气在两国天然气消耗量中的占比分别高达98%和85%,短期内切断俄能源供给并不现实。斯洛伐克金融政策研究所表示,V4国家中,斯洛伐克经济遭受能源危机的打击最为严重。捷克贸易和工业部长西克拉日前表示,捷克目前不受欧盟对俄石油进口禁运的限制,但在2024年要解决依赖俄化石燃料的问题。两国正寻求通过购买德国或波兰的液化天然气、开发核能等措施提升能源供给多元化。斯洛伐克虽然在风能、太阳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方面有巨大潜力,但开发进展非常缓慢。当地社区民众抵制风力发电项目,行政机构效率低下,导致风电行业的环境影响评估需要数年才能完成。目前,斯洛伐克生产的可再生能源占其能源总产量的23%,波兰为16%,捷克为15%,均低于欧盟37%的平均值。因此,这些国家在短期内完全摆脱对俄化石能源的依赖并不现实。
匈牙利的能源政策更显务实。匈牙利约85%的天然气来自俄罗斯,匈总理欧尔班表示,90%的匈牙利家庭都使用天然气取暖,不愿完全停止购买俄罗斯天然气。同时,考虑到如果俄罗斯进一步削减对欧洲的能源供应,可能会给匈牙利带来风险,匈政府正以开放的态度寻求多元化能源供给方案。近日,匈牙利与斯洛文尼亚讨论建设一条连接两国的天然气管道。总体上,V4国家能源转型的阵痛在一定程度上给其经济发展带来不确定性,影响市场预期。
乌难民涌入带来利与弊
从地理位置上看,V4国家靠近俄乌冲突前线,斯、波、匈更是直接与乌接壤,四国因此成为接受乌克兰难民最多的地区。其中,波兰接收难民总数最多,捷克人均接受难民数量最多。根据波兰边防卫队的每日报告,截至今年1月4日,已有近810万乌克兰人越境进入波兰。虽然目前近620万人已经回乌,剩下的190万人中也有部分转入欧盟其他国家,但预计未来仍会有超过100万难民把波兰作为永久家园。
难民的大量涌入对V4国家的经济社会产生了深远影响。波兰政府估算,截至2022年年底已花费180亿波兰兹罗提(约合38.3亿欧元)帮助乌克兰难民,包括福利、儿童教育、医疗保健等支出,而普通民众花费了更多的金钱和精力帮助难民,向其提供长租公寓或房间等。
同时,难民涌入也给四国经济增长带来新动力。一方面,增加了劳动力。乌克兰人受教育水平较高,对V4国家有文化认同。波兰罗兹大学研究表明,多达一半的乌克兰难民接受过高等教育。乌克兰难民也从仅仅寻求避难逐渐转向在当地谋生,缓解了当地的低出生率和人口老龄化问题。有报告称,截至2022年年底,难民流入可能使欧盟的劳动力增加0.5%,是2015—2016年难民潮的两倍。截至2022年9月底,乌克兰人已在波兰开办了近1万家大小企业,涉及软件服务、建筑和装修、理发和美容等,为当地贡献税收,难民的投资置业等也带动了当地的银行信贷。
另一方面,提振了食品、服装和其他生活必需品的生产和销售。波兰统计局数据显示,波兰纺织品、服装和鞋类的销售额在2022年3月同比增长41.9%,4月同比增长121.4%。显然,难民将继续带动当地这类消费品以及药品、化妆品的销售。
不过,大量难民的涌入挤压了当地的社会空间,占据了社会资源,带来了新的问题。据报道,不少波兰民众表示,难民甚至比当地人享有更好的医疗、社保等福利待遇。如何帮助难民更好融入当地经济社会生活,成为2023年摆在V4国家面前的重要问题。
(光明日报布拉格1月11日电)
《光明日报》( 2023年01月12日 12版)
最高法微信公号报道光明网记者******
编者按:近日,最高法微信公号推出“2022记者看法院”专题策划。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联合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陆续邀请日常采访最高法的“跑口记者”讲述2022年采访报道人民法院工作的体会和感受,并与读者一起重温他们的代表作品。1月7日,对光明网记者孙满桃进行了报道。以下为报道原文:
光明网记者孙满桃:有“底线” 公平正义才能“触手可及”
他们,可能是跑法院次数最多的人,走遍各地法院、听过各类案件;
他们,和法院干警一同战斗在第一线,将人民法院与人民群众一线牵;
他们,出门能扛“长枪短炮”,不是在采访,就是在去采访的路上;
他们,归来笔走风云,铁肩担道义,妙手著文章。
“记者看法院”专题策划重磅回归!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联合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近期陆续邀请日常采访最高法的“跑口记者”讲述2022年采访报道人民法院工作的体会和感受,并与读者一起重温他们的代表作品。
想看到这些“跑口记者”的庐山真面目吗?
想知道他们眼中的人民法院都是什么样吗?
一起来围观!
这位记者是谁?
光明网记者 孙满桃
有“底线” 公平正义才能“触手可及”
2022年,一部全景展现我国司法改革成果的电视剧《底线》火遍全网,话题频登热搜。由于选材于真实案件,让网友直呼“过瘾”。作为一部现实主义的电视剧,以大量细节展示案件审理全过程,这也从侧面反映出中国司法公开的力度。
弹指十年间,法治中国建设开创新局面。
这十年,从“千里迢迢”到“家门口办事”,跨域立案服务四级法院全覆盖;设立互联网法院,网上官司网上打;全面落实立案登记制改革,让“立案难”变成历史;完善冤假错案纠正机制,筑牢司法公信;用铁腕惩治失信被执行人,切实解决“执行难”……一件件,一桩桩,点点滴滴,人民法院努力让公平正义“触手可及”。
这十年,人民法院聚焦社会治理热点难点,回应群众新要求新期待。对性侵儿童、拐卖妇女儿童等案件,该判处死刑的决不手软;发布人身安全保护令,严惩家庭暴力;依法从严惩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一批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主犯被判处重刑;坚持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强化生态环境法治保障……
2022年,“跑口十年”,作为见证者、记录者、传播者,见证人民法院司法改革落地生花!
代表作品
最高法:未超出必要限度的负面评价不构成名誉侵权
“小区大门口动用该房屋维修金,你们大家签了字,同意了吗?”
“不管怎样你们签的字违规,我们不认可……”
看着群里业主发表的言论,物业公司认为其侵害了名誉权,一纸诉状将业主告到了法院,要求该业主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那么,业主为维护自身权益对物业监督事项作出负面评价构成侵权吗?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业主为维护自身权益对监督事项所作负面评价未超出必要限度的,不构成名誉侵权。
今日,最高法发布民法典颁布后人格权司法保护典型民事案例,其中就包括上述“物业公司因业主负面评价引发的名誉侵权”案。
根据最高法通报,原告某物业公司为某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被告吴某、案外人徐某系该小区业主。2020年12月11日,徐某在业主微信群内发了15秒的短视频,并在群内发表“小区大门口动用该房屋维修金,你们大家签了字,同意了吗?”“现在一点这个东西就这么多钱,到时电梯坏了,楼顶坏了等咋办,维修基金被物业套完了,拍拍屁股走人了,业主找谁去!”“真要大修没钱就自生自灭了,太黑心了”“所以这个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是迫在眉睫”“不管怎样你们签的字违规,我们不认可,要求公示名单”等言论,物业公司工作人员在该群内制止吴某并要求吴某道歉,吴某继续发表“凭什么跟你道歉”“我说的是事实”等。
原告某物业公司认为被告吴某的言论侵害其名誉权,遂诉至法院,要求吴某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二审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民法典规定,法人、非法人组织依法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名誉权。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涉及业主的切身利益,被告吴某作为小区业主,在案涉业主微信群内围绕专项维修资金的申领、使用等不规范情形对原告某物业公司所作的负面评价,措辞虽有不文明、不严谨之处,但未超过必要的限度,不足以产生某物业公司社会评价降低的损害后果。
法院认为,物业公司系为业主提供服务的企业法人,对业主在业主群内围绕其切身权益所作发言具有一定容忍义务。
因此,被告吴某不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同时,法院认为,业主在行使监督权利时应当理性表达质疑、陈述观点。综上,判决驳回原告某物业公司的诉讼请求。
最高法认为,该案的典型意义在于,明确业主为维护自身权益对监督事项所作负面评价未超出必要限度的,不构成对物业公司的名誉侵权,依法合理划分了法人、非法人组织人格权的享有与公民行为自由的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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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两部”发布新规
对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应封尽封”
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是教育挽救犯有较轻罪行的失足未成年人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其功能和意义在于,尽可能降低轻罪前科对未成年人回归社会的影响,促使其悔过自新、重回正轨。
为切实解决实践中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和相关记录管理不当导致信息泄露,影响失足未成年人重新回归社会等问题,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会签下发了《关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绝大多数省份都存在违规查询导致泄露信息案事件
2012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增加规定了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但由于规定较为原则,实践中对封存的主体、封存的具体内容和程序以及查询的主体、内容、程序等把握不一,导致该制度在落实中出现封存管理失范,相关部门监管失序等问题。
如一些企业违法提供、出售、使用未成年人犯罪记录,致使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泄露等。
近年来,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也多次提出完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建议、提案。为此,2021年6月,“两高两部”就此项制度落实情况开展了专项调研。
通过调研发现,绝大多数省份都存在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应封未封或者违规查询导致泄露信息的案事件,造成涉案未成年人在考试、升学、就业、生活等方面遭遇歧视,很多涉案未成年人因无法正常工作生活而无奈走上信访维权道路。
据司法机关统计,2017年4月至2022年4月,未成年人犯罪不起诉80855人、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157962人,共计238817人。
“如果这么大一批罪错未成年人因犯罪记录失密造成就业难、入学难,可能会再次滑向犯罪深渊,使办案环节教育、感化、挽救的全部努力归零,影响社会治理现代化进程。” “两高两部”相关负责人在接受记者提问时说。
针对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共同制定了《实施办法》。
“我们在专项调研基础上着手起草《实施办法》。起草过程中,我们确实发现很多问题。”“两高两部”相关负责人说,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但对于何种材料属于“相关犯罪记录”并未明确。这导致司法实践中有些地方认为未成年人违法记录,如绝对不起诉、附条件不起诉、相对不起诉、宣告无罪、社区矫正、接受专门教育、行政处罚等不属于“犯罪记录”,因此不在封存范围,致使涉案未成年人前科劣迹材料泄露;有些地方认为犯罪记录仅限于判决、不起诉等终局处理结果,而强制措施记录、立案文书、侦查文书、刑罚执行文书等过程文书均不包含在封存范围内,导致有的案件在侦查、起诉环节各种信息资料已经不当泄漏,判决作出后再进行封存为时已晚。
对涉及未成年人案件材料“应封尽封”
记者注意到,《实施办法》对犯罪记录的封存作出了进一步明确,并特别强调既要封存办案过程中形成的纸质材料,也要封存相关电子数据。各地公安机关将按照《实施办法》的要求,严格做到“应封尽封”。
《实施办法》明确了18周岁前后实施数个犯罪的犯罪记录封存问题。即在年满十八周岁前后实施数个行为,构成一罪或者一并处理的数罪,主要犯罪行为是在年满十八岁周岁前实施的,被判处或者决定执行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以及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应当对全案依法予以封存。
《实施办法》在封存内容方面力求全面。即对于涉及未成年人案件的材料“应封尽封”。
一是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程序中的材料,在诉讼终结前一律加密保存、不得公开;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后,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以及免予刑事处罚的,相关部门应当主动对自己掌握的未成年人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对于共同犯罪案件,分案后未封存的成年人卷宗封皮应当标注“含犯罪记录封存信息”,并对相关信息采取必要保密措施。
二是对于未成年人不予刑事处罚、不追究刑事责任、不起诉、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记录;对涉罪未成年人进行社会调查、帮教考察、心理疏导、司法救助等工作的记录也应当依法封存。
三是对于涉及未成年被害人的案件、涉及未成年人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案件,也要注意对未成年人的信息予以保密。四是对于2012年12月31日以前办结的案件符合犯罪记录或者相关记录封存条件的,也应当予以封存。
刑期超过五年的,依法不予封存犯罪记录
《实施办法》规定,对被封存犯罪记录的未成年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封存机关应当对其犯罪记录解除封存:(一)在未成年时实施新的犯罪,且新罪与封存记录之罪数罪并罚后被决定执行刑罚超过五年有期徒刑的;(二)发现未成年时实施的漏罪,且漏罪与封存记录之罪数罪并罚后被决定执行刑罚超过五年有期徒刑的;(三)经审判监督程序改判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被封存犯罪记录的未成年人,成年后又故意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判文书中载明其之前的犯罪记录。
“两高两部”相关负责人表示,未成年人身心未完全成熟,依法应当予以特殊优先保护,但实践中也要坚持宽严相济,对罪行较轻的,着力教育感化挽救;对涉嫌严重犯罪的,依法批捕起诉,刑期超过五年的,依法不予封存犯罪记录。
封存案件材料不得授权网络平台通过互联网直接查询
记者注意到,《实施办法》对犯罪记录封存的保密措施和保密责任作出明确规定,司法部将指导各地司法行政机关依法落实犯罪记录封存相关卷宗材料的保密管理、电子档案信息的加密保存,严格落实相关工作人员的保密要求,建立健全责任体系,对不当泄露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或者隐私、信息的,依法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确保保密责任到位。
《实施办法》明确承担犯罪记录封存以及保护未成年人隐私、信息工作的公职人员,不当泄漏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或者隐私、信息的,应当予以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给国家、个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两高两部”相关负责人表示,鉴于线上系统缺乏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单独录入、管理及加密的设置,《实施办法》特别规定电子档案信息也应当封存,即第10条规定“对于电子信息系统中需要封存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数据,应当加设封存标记,未经法定查询程序,不得进行信息查询、共享及复用。封存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数据不得向外部平台提供或对接”。确保了对全部案卷材料封存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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